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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克隆信用卡购买珠宝 珠宝行无需担责

  •      二0一四年一月,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第审结了一宗因克隆信用卡恶意消费引发的信用卡纠纷一案,最后判决:使用POS机的商户不承担责任,由信用卡发卡行全额承担盗刷金额的损失。
         案情回顾:大岭山的叶先生于2010年2月在工行办理了一张透支额度为3万元的信用卡,同时办理了银行卡手机短信通知业务。2012年11月13日,叶先生在未进行任何交易的情况下,连续收到工行发出的多条短信通知,表明其信用卡POS消费共计28000元。收到信息后,叶先生马上电话挂失信用卡,并到派出所报案。在跟工行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叶先生将信用卡的发卡行告上法庭,要求发卡行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在审理中,发卡行申请追加珠宝行为案件的第三人,并要求珠宝行承担责任。
         发卡行辩称:叶先生的信用卡未设置消费密码,应当自行承担责任,另外,珠宝行作为案发时的POS商户,交易时没有认真审核银行卡背面签名,导致银行卡户主的损失。
         珠宝行辩称:珠宝行作为普通的商户,连POS机都无法识别克隆卡,当顾客持卡消费并刷卡成功后,珠宝行又如何能识别克隆卡。并向法院出具消费当日POS机的签购单,签购单的签名显示为“朱金华”,并非原告叶先生。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原告叶先生提供的手机短信、报案回执,以及第三人珠宝行提供签名为“朱金华”的POS机签购单,可以认定涉案消费是信用卡被盗刷导致,在银行卡交易中,银行应负有识别真实银行卡并提供安全的交易环境的义务,工行应对未能识别伪卡造成户主的存款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工行认为珠宝行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可以另行起诉解决,因此,判决工行赔偿原告叶先生损失28000元。
         工行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驳回工行的上诉,维持原判。
         广东信而立律师事务所马海岸律师作为珠宝行的诉讼代理人提示:信用卡纠纷,是指围绕信用卡合同责任或侵权责任而发生的纠纷。在信用卡纠纷中,信用卡所有权人既可选择侵权之诉,也可选择合同之诉。侵权之诉,讲究的是过错原则,合同之诉,讲究的合同相对方的违约责任。就本案件而言,原告叶先生选择的是合同之诉,但是珠宝行并非是信用卡合同关系的当事人,因此不承担违约的民事责任。另外,也建议广大消费者,妥善保管自己银行卡的信息,防止银行卡信息泄漏所带来的损失及纠纷。(经办律师:马海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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