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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功案例

    合同是否有效的认定及解决方法

  • 案情简介:

    2012年半721日原告与被告达成对某河畔的一夜啤酒摊位经营的转让协议,原告以6万元传让费接手该摊位的经营权,同年81日,该市城市管理局就发布张贴了取缔该河畔两岸占道经营的通知,这时原告得知原来该局在2011年已经口头告知过被告方此事了,原告认为被告隐瞒这一事实,导致其接受了该夜啤酒摊位,被告认为此通知是201281日才做出的,并且6万元的转让费不包括占道经营的面积。

    案件争议:

    1、城市管理局不能进行占道经营的口头告知是否等同正式的书面通知;

    2、占道经营权是否可以转租。

    法院判决:

    城市管理局在20111112月以口头形式告知承租方2013年将不能占道经营,编等同于书面告知,与书面告知具有同等效力,原、被双方所签协议中涉及占道经营的部分,实际上是以公共设施谋取不当利益,是无效的,依据我国合同法之规定,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因此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但综观原、被告签订该夜啤酒摊转让协议这一过程可知,原告并没有详细考察、核实占道经营权是否可以转让、相关部门是否允许长期占道经营等情况,因此在这样过程中,原告亦有过错,故也应承担责任。

    律师说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五十六条,无效的合同或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其他部分任然有效。第五十七条,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赔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响应的责任。故法院的判决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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