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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功案例

    从“绑架”的沉重到“八个月”的激动

  • 案情经过:

        2012年秋,在南方打工的李某因怀疑班长刘某对自己有偏见向处处为难自己,刚上班半月的李某找到刘某申请辞职并要求结算工资,遭到刘某的拒绝。当天傍晚李某酒后挟持菜刀找到正在值班的刘某要求支付半月工资,刘某无奈打电话借钱为李某发了半月工资。但李某恐怕就此离开会遭到闻讯赶来的刘某老乡的殴打,便持刀要求刘某随其离开值班大门以利于其脱身。当两人走出大门后,巡防队员及民警先后赶到,在民警的劝说下,李某主动放下了菜刀,并被民警抓获。

    案件定性

        检察院以李某犯绑架罪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相关刑法条文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绑架罪】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律师辩护经过

        辩护律师收到律所的指派,仔细听取了李某家属的陈述,查阅了本案卷宗材料,及时会见了被告人李某。从总结出如下辩护内容:1、李某只为要回应得劳动报酬,无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无绑架刘某的故意,且无伤害刘某的危险性;2、李某要求刘某随其出门行为的直接目的是避免被刘某的殴打3、案情持续时间短暂,无任何不良后果。4、李某行为系出于酒后行为的合法目的等。根据以上事实,李某行为符合绑架罪的犯罪特征,但客观上已造成公共程序的混乱局面。为竭力争取减轻及免除处罚,辩护律师亲自与被害人刘某进行了面谈,成功争取了其全面谅解和理解并出具了书面承诺。

    庭审前的准备

         庭审前,律师三次南下,以较为合适的方式提前向主审法官说明了实际情况,提交了已收到的相关证据材料提供给司法机关,陈述了初步辩护意见。

    审理过程

        该案经过两次开庭审理。第一次开庭时,辩护律师对检察机关所提供证据材料所存在的缺陷及瑕疵依法表达了质证意见。检察机关经过补充侦查补送了相关材料企图证实李某的绑架罪行,但二次开庭时在辩护律师的巧妙辩论下,指控目的同样落空。辩护律师顺水推舟提出了相关辩护量刑意见,被审判庭全面采纳。

    判决结果

         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8个月。检察院未抗诉,李某未上诉。

    后续

          李某家属得知判决结果后,意外地流下了激动的眼泪。后考虑到李某个人身体原因,执行机关提前给予释放。李某迎着飞舞的雪花踏上了回乡的汽车回家,家人度过2013年团圆的春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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