罔顾协助执行令 国企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来源: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研究室 张新阶 查看:1825次 时间:2019年04月16日 17:32
中国法律在线网讯:在法院执行过程中,罔顾协助执行令,消极不作为,甚至协助被执行人转移财产,规避执行。近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依法将国有企业上海建工五建集团追加为被执行人,使得一件标的超五百万元的案件最终顺利执结。
在申请执行人苏州市相城区望亭镇建联碗扣钢管租赁站与被执行人上海亮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称“亮宇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提供线索称被执行人对上海建工五建集团(以下称“上海五建”)享有到期债权。2016年1月26日,法院向上海五建送达了要求冻结被执行人到期债权5465177.5元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上海五建对此未提出异议。
后法院查询到上海五建的母公司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上海建工“)于2016年3月24日向被执行人支付了工程款六百余万元。2016年5月21日,法院向上海五建发出责令限期追回通知书,要求其在十日内追回上述款项。
2016年5月23日,上海五建向法院出具情况说明,认为法院要求冻结、提取被执行人的工程款来源为昆山某改造工程项目,在该项目上与被执行人签订合同的系其母公司,非上海五建,其在收到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没有向被执行人支付过任何款项,限期追回工程款事宜无法履行。
法院查明,上海五建作为昆山某改造工程的实际施工单位,虽然其与被执行人亮宇公司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但亮宇公司工程量的计算、结算、审计决算、具付款金额须经其核定并提供给母公司上海建工后,后者才能向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因此,上海五建于2016年1月26日签收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出异议,回复法院至合同相对人即其母公司上海建工办理协助执行手续,或者直接将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转交给母公司。但上海五建在收到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既不提出异议,也不将协助执行通知书转交给母公司上海建工,致使其母公司在本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向上海五建送达近二个月之后向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
鉴于此,法院认为上海五建故意放任其母公司向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的行为,变相为被执行人转移财产,直接导致本案执行受阻,应当视为其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擅自向被执行人支付,故人民法院有权责令其限期追回,但上海五建亦未予以追回,因此法院裁定上海五建在5465177.5元范围内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后迫于法院执行威慑,加之上海五建向被执行人施压,本案得以全额执行完毕。
【法官连线】
本案中,上海建工五建集团在作为国企,本应以身作则带头遵守法律法规,争当社会遵纪守法楷模。但上海五建在接到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消极协助,明知被执行人与母公司有多笔工程款待结算却既不针对协助执行通知书提出异议,又不向其母公司转交协助执行通知书,放任其母公司向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协助被执行人转移财产,规避执行。法院要求其限期追回案款后,又意图以与母公司系不同主体为由撇清责任,主观恶意明显,社会影响恶劣,应予制裁。
协助法院执行公务是每一个公民和社会组织的义务,负有协助执行义务的人拒不协助法院执行的不仅会面临罚款、被追加为被执行人,情节严重的更有可能涉嫌行犯罪。法院依法追上海五建为本案的被执行人,表明了法院打击规避执行和协助规避执行行为的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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