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人聚餐后2人醉酒落水身亡 同饮者的责任账该怎么算?
来源: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研究室 耿科明 艾家静 查看:694次 时间:2020年03月18日 12:39
中国法律在线网讯:一人要约请客,一群人聚餐饮酒,两个人喝醉后在回家途中不幸落水溺亡。于是,死者家属将同桌饮酒的10个人一起诉至法院。近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两起生命权纠纷案,聚会组织者经调解自愿赔偿两方死者家属共计25万元;除了一名提前离席的,其他8名共饮者都因未尽到劝诫照顾义务,被判决担责,每人分别赔偿两方家属各1万余元。
组织者赔偿25万,提前离席者不担责
2019年1月的一天晚上,老周邀请阿龙、阿虎及其他一众好友到饭店聚餐,一共12个人同桌畅饮,其中阿龙、阿虎与老周、大忠、大金、大伟、小芳等7个人喝了白酒,阿俊、小春与小夏3个人喝饮料未饮酒。期间,小芳有事中途提前离席。在聚会结束时,阿龙和阿虎都已经醉醺醺,聚会组织者老周以及其他还在现场的8人均未主动联系阿龙与阿虎的家属,也没有主动送该二人回家。
阿龙和阿虎步行离开饭店后,都彻夜未归,于是家属报警。聚会次日下午,警方在饭店附近的河道中,经打捞发现了二人的尸体,死亡原因均系“溺水”。经司法鉴定,阿龙、阿虎血液中乙醇浓度分别达到114mg/100ml、175mg/100ml。
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经核算,原告阿龙的家属因其死亡而产生的各项损失共计944000元;原告阿虎的家属因其死亡而产生的各项损失共计983142元。
在两起案件审理过程中,两方家属与被告老周达成调解协议,由老周分别赔偿双方13万元、12万元。
“亲朋好友之间宴请聚会本属情谊行为,但相互之间对饮酒者要有善意的提醒劝诫以及照顾义务。”承办法官指出,如果共同聚会者未能尽到上述义务,而使得饮酒者因过度饮酒造成损害的,则应当视为一种不作为的侵权行为,侵权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两起案件中,被告小芳虽然也为聚会者,但其在聚会过程中先行离开,所以其对阿龙、阿虎负有的照顾注意义务,已经转移给了聚会的组织者以及其他聚会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放任二人醉酒离开,同桌8人各自担责赔偿
阿龙与阿虎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具备自我保护意识,应当知道自身的状况、过量饮酒的危害,但其缺乏对自身的控制,酒后对自身安全疏忽大意,以致溺水身亡,故其对自身死亡的后果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至于其他8名被告,他们与死者同桌就餐,不管其本人是否饮酒,均对饮酒者负有规劝、提醒、照顾的义务。两起案件中虽无证据证明各被告存在恶意劝酒行为,但在阿龙、阿虎饮酒后,应尽到注意、提醒的义务。
“鉴定显示,二人均达到了法律规定的醉酒标准。”承办法官表示,但8名被告却将处于醉酒状态的阿龙交由处于醉酒状态的阿虎照顾,放任二人在醉酒状态下离开,均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存在过错,最终导致本案事故的发生,应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
最终,法院酌定5名饮酒者各自分别承担1.5%的赔偿责任,给双方原告各自分别赔偿16192元、14747元;其他3名未饮酒者各自分别承担1%的赔偿责任,给双方原告各自分别赔偿10794元、9831元。目前案件已生效。
【法官连线】吊唁金不宜认定为预先支付的赔偿金
庭审中,多名被告辩称其在二人死后,曾各自分别向两方原告支付了两千余元的吊唁金,故法院在计算赔偿金额时,应当扣除该吊唁金。对此,承办法官指出,吊唁金系丧事办理过程中正常的人情往来,不宜将其认定为被告预先支付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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