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青县政务服务中心司法局窗口:企业能否停止发放患有新冠肺炎或者疑似症状被隔离的员工的工资?
来源:高青县政务服务中心司法局 查看:645次 时间:2020年03月28日 15:35
中国法律在线网讯:首先,如员工属于被隔离观察期尚未确诊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 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人社部《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中也明确规定:“一、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按照上述规定,企业应当正常支付员工工资且相关奖金、津贴、补贴也应正常发放。
其次,如员工隔离期间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或其他疾病需要治疗时, 则应享受医疗期的有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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