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丨男子结伙抢劫矿石 潜逃九年后自首
来源: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李健榕 查看:586次 时间:2020年04月08日 09:50
中国法律在线网讯:伙同他人抢劫矿石后只身潜逃,九年后,无法忍受逃亡生活的许某选择投案自首。近日,防城区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抢劫矿石案件,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许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然而这一切,却让许某感到“安心”。
2011年9月5日,许某接到了张某(已判刑)的一个电话,张某:“想不想搞点矿石换点钱花,你只要负责带路,如果成功抢到矿石,卖得了钱就能分到百分之七的分成。”
许某:“好!”就这样,两人一拍即合,说干就干。
当晚11点左右,沈某(已判刑)等人从东兴到达防城区田心村与等候在此的张某、许某会合。随后,沈某让从东兴来的人跟张某、许某上山,沈某则留下“望风”接应。次日凌晨,许某带领张某等人手持山刀、水管、枪等作案工具来到田心村蝴蝶崎叶腊石矿山。在许某、张某的指挥下,一伙人闯入矿山工棚,将正在熟睡的何某等8名工人赶出工棚,为了防止他们报警,逼迫他们双手抱头蹲在草坪上,交出手机和钱,并用拳头、枪托、刀背等对他们进行殴打。这时,张某还拿出了随身携带的自制枪朝天打了一枪。随后,由吴某远、陈某、唐某、吴某志等人持山刀、水管、手电筒对这8名工人进行看管,而其余的人则在张某、许某的带领下到矿洞找矿石和进工棚翻找财物。当他们走到矿洞门口时,发现矿场的大门口有一些矿石,就用袋子将矿石装成了15小袋,装好后一帮人迅速逃离了现场。
经有关部门鉴定,许某等人所抢走的15小袋矿石重217斤,价值1519元,后已返还被害人。
案发后,同伙都纷纷落网,而许某却还在畏罪潜逃,在不同的城市过着逃亡生活,以为能逃避法律的制裁。许某逃亡期间不管打工还是做生意都很不如意,每天担惊受怕,思想压力很大,在逃亡九年后,终于选择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许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其在共同犯罪中是作用较小的主犯,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抢劫罪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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