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丨熟人介绍买车 遭遇“车财两空”
来源: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李健榕 查看:598次 时间:2020年04月17日 08:46
中国法律在线网讯:吃饭要靠朋友推荐,买东西要靠朋友代购,就连找对象都要靠朋友介绍,生活真是越来越离不开熟人,但是熟人真的一定靠谱吗?
原告叶某想买一辆二手车,刚好有个老朋友就认识卖车的人,想着经朋友介绍买车的话,应该比较靠谱,也会有优惠吧,既省心又省力。于是,在朋友的介绍下,叶某与被告黄某相识,黄某向叶某介绍了意向车型后,双方就购买车辆的事宜进行了商议,之后,叶某就决定在黄某处购买汽车。因相信朋友,所以在没有签订书面买卖合同的情况下,叶某于2017年11月16日,将278000元购车款直接转账支付给了黄某。
叶某拿到车还没开几天,黄某便告知叶某,称该车手续过户没有办好,于是叶某把车开去给了黄某让其帮忙办手续过户。可这一等就是一个月,黄某没有依约交付汽车也没有返还购车款给叶某,叶某几次向黄某催还购车款,却都没有得到回应,同年12月31日开始,叶某就再也联系不上黄某。之后,叶某与介绍买车的朋友联系,让他帮忙追讨购车款,却也一直未等到朋友的消息。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叶某依法向防城区法院提起了诉讼。
防城区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叶某与被告黄某之间的买卖合同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叶某确实已向黄某支付购车款,黄某未依约交付汽车也未返还叶某支付的购车款,其行为存在过错,叶某主张黄某返还购车款278000元及利息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黄某向原告叶某返还购车款278000元并支付利息。黄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提醒大家,买车一定要选择正规、可靠的店铺,不要盲目相信熟人介绍,要签订购车合同,不要向个人账号支付货款,选择有组织有机构代码及税务登记的账户,并及时索要购车发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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