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定法院“青年法官论坛”持续进行中—— 《关于裁判文书制作》
来源:正定法院 查看:925次 时间:2020年05月22日 10:35
中国法律在线网讯:2020年5月14日下午5时整,正定县人民法院第4次青年法官论坛由新安法庭庭长吴玉光担任主讲,就裁判文书制作及常见问题展开研讨。党组书记、院长李健全参加会议并讲话,正定县纪委监委驻县政法委纪检组组长徐慧刚到会督导。会议由院党组成员梁志勇主持。党组副书记、副院长赵波,党组成员、副院长贾军超、党组成员张丽萍及23名来自各业务庭的青年法官、法官助理参加座谈。
(正定县人民法院新安法庭 吴玉光)
会上,吴玉光庭长结合多年审判工作经验,针对当前裁判文书中存在的问题,从裁判文书的基本要求、文书样式、功能作用、制作标准、争议归纳、论理逻辑、用语规范、主文表达、法律适用等九个方面,结合郑州“电梯劝烟猝死案”、广东“于德水犯盗窃罪案”等优秀裁判文书,进行了解读和说明。着重从“依据法律条文说理、依据司法解释说理、依据法理说理、援引立法精神说理、运用法学学说说理、运用情理说理、针对证据三性是否采信、举证责任分配说理”等七个方面,对裁判文书释法说理要阐明事理、释明法理、讲明情理、讲究文理、体现理情法统一的重要性和具体方式方法进行了重点阐述。接着归纳总结出裁判文书须符合“要素齐全、结构完整、格式统一、逻辑严密、条理清晰、文字规范、繁简得当”等七项要求,为青年法官上了一堂内容翔实、实用性强的裁判文书制作课。
(正定县人民法院党组成员 梁志勇)
在互动交流环节,主持人梁志勇带头作了抛砖引玉式的发言:吴庭长为授课做了精心准备,对裁判文书的制作讲了很好的意见。诸位青年法官的加入,不仅改变了我院法官队伍的年龄结构,更为重要的是改变了整个法官队伍的知识结构,为实现法官队伍由经验型向专业型转变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现在青年法官所欠缺的就是怎样把自己的理论知识与审判实践更好更快地结合起来,怎样快速地丰富社会经验、积累审判经验。我们举办论坛,就是要以老带新、互动交流、共同提升。为快速提升裁判文书的写作水平,实行一月一“书”、年终评优制度。即:自5月份开始,每月底每名法官及法官助理上交一份自认为质量上乘的裁判文书,大家互评互学,找准差距,取长补短,修改完善,相互促进。年终评选部分优秀裁判文书入选《正定县人民法院优秀裁判文书选》。下面,大家畅所欲言,谈谈自己的所思所想。
赵 丹:听课后深受启发,感到自己书写的裁判文书还有很大不足。有一个问题感到困惑,裁判文书中当事人举证质证意见应写在本院认定事实的前一部分还是后一部分?
吴玉光:当事人的质证意见和法官认证意见要写在“本院认定事实如下”部分的后面。
梁志勇:关于举证质证放到哪部分,我个人的做法是根据庭审顺序来写,即诉辩主张、举证质证、事实认定、释法析理、做出判决。这个顺序更加符合人们的认识规律,脉络相对更加清晰。其中,诉辩主张、举证质证一定要全面客观地表述,不要加入自己的主观色彩;事实认定部分,归纳总结用词要准确,对能够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对不能认定的主张事实,结合证据、法律,进行详尽论理。总之,形式服务于内容,根据表述的需要可作相应地调整,而不必拘泥于固有的样式。
杨 欢:吴庭长介绍的本院认为部分三段论的写法很好。先写出法律依据,再写出事实依据,最终得出结论,这样处理段落清晰,表达准确。
苗雪魁:一旦在办案中遇到问题,一定要多上网、多看书、多学习,有些问题相似性强,借鉴优秀裁决文书,对案件审理会有很大帮助。
于二俊:吴庭长讲课印象深刻。不敢以无才无德之身亲案牍。希望能用工匠精神,精雕细琢,写好每一份裁判文书,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赵海川:在总结争议焦点的时候,要摈弃诉讼请求就是争议焦点这一思维,争议焦点应当是案件最核心的矛盾点。
刘利召:通过听讲,察觉到了自己的差距和不足,今后一定勤学习、善思考,增加知识储备,快速积累实践经验,多借鉴其它优秀裁判文书,提高自身写作能力。
(正定县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 赵波)
赵 波:一是先把案件定性、法律关系、法律适用、双方权利和义务厘清。二是法官的文字功底、语言表达能力、逻辑思维能力对于写好裁判文书十分重要。
(正定县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 贾军超)
贾军超:这种座谈会的形式非常好。资深法官有着丰厚的办案经验,青年法官有着专业化的理论知识,互补交流,相得益彰。今天的主题是裁判文书制作,我觉得只有多看、多学、多交流才能快速提升。
(正定县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李健全)
李健全院长做总结点评:刚才吴庭长解读了许多优秀文书,“电梯劝烟猝死案”等案件曾经引发公众对道德和法律的热议与思考,这些案件通过裁判文书的释法明理,最终实现了舆论与司法双赢。大家应找来认真学习研读一遍。青年人应该善于发现问题,应该具有学习的激情和动力,应该具有良好的法治素养和较强的司法能力。在裁判文书制作中,需要高度关注社情民意,将个案的审判置于天理、 情理 、法理之中综合考量,“顺天理、晓情理、释法理”,三者缺一不可,最终实现法理情的和谐统一。这不仅是法官的责任和使命所在,更是法治社会建设的必然要求和应有之义。一要顺天理。“不逆天理,不伤情性”。所谓“天网恢恢,疏而不漏”,这个天网就是天理。人们之所以恭信天理,实质上是对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正所谓“公道自在人心”。这个公道,即为天理良心,其实质就是民心。民心是最大的政治,民心所向关系到执政根基。因此,在司法实践中,需要法官以悲悯情怀,经常换位思考,时刻保持“你办的不只是案子,更是别人的人生”的警醒和审慎,用法律人的理性和细致去勘查和勾勒正义的边界,从而实现对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二要晓情理。法律如果脱离了常识、常情、常理,也就失去了正义最重要的基础属性——伦理,就很难服众。大量的司法实践表明:严重背离人之常情或公众共识的判决,在执行时常常会遇到异乎寻常的阻力。这就需要我们法官学会换位思考。近年来,“彭宇案”、“于欢案”、“许霆案”无不牵动着社会神经,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关注。归根结底,人们关注的是“如果我摊上这事,会怎么样”?因此,才有了社会上热议的“扶不扶、劝不劝”等问题。如果法官是一个善于换位思考的人,他做出的判决,一定会得到社会的信服。三要释法理。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释法说理考验着法官的裁判水平。作为“案结事了”的重要表征,释法说理在程序正义体系中承载着依法判断和理性判断的价值内涵,某种程度上也是法官内心可感、可知、可考量、可考问的一面镜子。司法过程不是法官的独白,法官不仅要将正义“讲得出来”,还要能让听众“听得进去”。司法裁判中“理”与“情”的考量都应是在“法”的范围之内,都不能逾越“法”的边界。这就要求法官在顺天理、晓情理的同时,熟谙法律规范,熟练掌握法律适用的标准与尺度。通过释法说理,以严谨的法理彰显司法的理性,以练达的情理展示司法的良知,以平和的姿态体现司法的温度,认真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让司法判决为人民群众所接受,让人们对自己的行为有合理的预期,并坦然接受自己行为所造成的结果,从而,使法官成为社会正能量的守护者,让“法律成为对自由的最权威保障”,令群众关注的热点案件成为全民共享的法治公开课。
(正定县纪委驻政法委纪检组组长 徐慧刚)
最后,徐组长就办好“青年法官论坛”提出了中肯的意见建议。他指出,今天这种研讨方式很好,希望青年法官们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开拓视野,提升境界。要突出公平正义主线条,多学多悟多实践,凭良心、守初心、顺民心,用法律人的良知和悲悯去斟酌和界定刑罚的合适重量,以人性作为法治精神的检验阀,在严格的程序框架下追求实质正义,从而让司法判决既能承载法律的威严,又能浸透人性的光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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