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车停运起纠纷 公平裁判促和谐 三河法院妥善审理一起出租车停运损失纠纷案
来源:三河法院 罗铮 王立坤 查看:695次 时间:2020年06月02日 09:30
中国法律在线网讯:近日,三河法院运用公平原则成功审理了一起出租车停运损失纠纷案件,充分发挥了法官的居中裁判作用,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据悉,马某、吕某二人共同承租一辆出租车,实行双班营运。1月17日,李某驾驶车辆与马某驾驶出租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马某出租车受损。经三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李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由于出租车被送去维修时,车辆修理厂因春节放假暂停营业,后来又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一直不能复工,直至3月27日才将出租车修理完毕,修车时间历时70天。因出租车维修停运时间过长,导致马某、吕某二人营运收入受损。于是,马某、吕某二人将李某起诉到三河法院,主张赔偿误工费、车辆承包费共计3.5万元。
该院党组成员冯海峰作为主审法官,在充分了解案情后,将关键点锁定在如何界定涉案车辆修理天数上。法官考虑到,因本案涉及误工费、车辆承包费金额较高,且受春节假期和新冠肺炎疫情这两个介入因素影响,如果认定修车天数为70天,明显对被告不公;如果按照车辆修理厂3月16日复工后到3月27日的实际修车11天进行认定,明显对原告不公。于是,主审法官本着公平、公正原则,在审理过程中认为,春节是我国传统节假日,涉案车辆在此期间受损,配件的购置、修理人员的安排都会受到影响,即使没有疫情,修车时长也会高于平常,而此时被告李某实施侵权行为时能够预见,所以车辆从受损之日至春节假期结束之日的14天,应当计入修理时间。新冠肺炎疫情为全国突发的公共卫生事件,属于不可抗力,被告李某实施侵权行为时不能预见,所以从国务院通知延期上班之日起至车辆修理厂正式复工日之前的这45天,不能计入修理时间。因此,法官认定原告的合理修车天数为春节期间14天加上实际修车11天,共计25天,该部分的损失由被告李某承担;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造成的停运损失,根据公平原则,由二原告与被告共同分担。最终,法官判决被告李某赔偿二原告合理修车期间的损失1万元以及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分担的损失0.3万元,共计1.3万元。
判决书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对判决结果表示满意,被告更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三天就主动向原告履行了判决书确定款项。至此,一起受春节假期和新冠肺炎疫情双重影响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得到了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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