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履行生效判决 被追究刑责拘役五个月
来源:习水县人民法院 查看:599次 时间:2020年06月04日 08:27
中国法律在线网讯:近日,习水县人民法院对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的被执行人穆某飞、罗某会进行开庭审理,经过庭审判处被告人穆某飞拘役五个月的刑罚。
案情回顾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穆某飞、罗某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判决由被告支付原告本金16万元,并承担相应利息。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原告于2018年8月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承办法官到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进行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已举家外出务工。承办法官当即与被执行人电话联系,了解其财产情况及务工收入等,被执行人穆某飞起初在电话上答应履行义务,分期按月向申请人付款。然而,被执行人并没有实际履行,在法官继续电话和微信追问时也是不断找未支付钱的借口。2019年5月时,被执行人不仅分文未付,而且不再接法官电话,通过微信联络时也拒绝回复,企图逃避执行。通过调查被执行人穆某飞有6000元/月的固定收入,但其要求老板在支付工资时不存入其名下的银行账户,导致在执行过程中即使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也一无所获。2019年7月申请人向法官反应被执行人通过微信朋友圈“炫耀”。鉴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并积极采取规避执行的行为,其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经向申请人释明后,申请人向本院刑事审判庭提起对被执行人的控告。本院受理赵某某自诉穆某飞、罗某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后,通过公安机关协助,于2020年1月14日将在浙江慈溪务工的穆某飞、罗某会采取强制措施。
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被告人穆某飞、罗某会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构成犯罪。自诉人指控被告人犯拒不执行判决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结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穆某飞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被告人罗某会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
第二条 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二)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六)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七)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八)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含义问题,解释如下: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属于该条规定的裁定。 下列情形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上述第四项行为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或者滥用职权,有上述第四项行为的,同时又构成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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