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坛】记者眼中的正定法院“青年法官论坛”——正定法院“青年法官论坛”(第9期)
来源:正定法院 查看:1053次 时间:2020年07月22日 08:56
中国法律在线网讯:2020年7月15日下午5时许,《河北法制报》主题策划工作室曹永学走进正定县人民法院,专程旁听正定法院第9期“青年法官论坛”并进行了现场采访。
走进5楼大会议室,映入眼帘的是用崭新时尚的桌椅摆成的别具一格的“口”形会场,还有那一张张青春洋溢的脸庞。在该院党组成员梁志勇有序主持下,党组成员、副院长贾军超、党组成员张丽萍、审委会专职委员任彦清、审委会委员郭素芳和26名来自各业务庭的青年法官、法官助理参加座谈。党组书记、院长李健全参加会议并讲话。
会上,主讲人张永华庭长领学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等法律法规,重点介绍了关于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相关法律、司法解释条款。在民事执行程序中,要区分“作为被执行人的个人独资企业”与“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二者有着不同的追加被执行人的条件。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即可追加其投资人为被执行人,投资人作为被执行人,可以直接执行其开办的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可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在互动交流环节,与会者围绕着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问题,分别结合实际案例和审判执行实务,发表自身见解,进行深入研讨和积极的互动交流。
任彦清专委针对“案外人异议之诉的功能和性质”提出了自己的见解:案外人异议之诉最直接的功能在于阻止、排除对执行标的的强制执行,故其具有形成之诉的性质。同时,案外人异议之诉具有确认第三人所主张的实体权利的功能,从而兼具确认之诉的性质。不同于传统诉讼类型,属于一种特殊的救济诉讼。案外人异议之诉不同于案外人申请再审:前者是一种执行救济制度,后者是一种审判监督制度;前者解决的是异议标的应否执行的问题,后者解决的是生效法律文书的对错问题;前者针对的标的物是法院在执行中审查认定属于被执行人的标的物,而非执行依据中确定执行的标的物,不涉及执行依据本身的对错问题,后者针对的标的物则是作为执行依据的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中确定的标的物,旨在通过改变或撤销原生效法律文书维护案外人就该标的享有的合法权益。
审委会委员郭素芳以“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被执行人”为题,通过多个案例,归纳出执行程序中将执行依据以外的人变更追加为被执行人引发相关法律问题的审理思路和法律适用。提出必须遵循法定主义原则,即变更追加应当限于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二条至第四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确定了变更追加当事人的法定情形,只有符合上述法定情形才能变更追加被执行人。
苗雪魁庭长从自身的办案经历出发,结合日常文书制作常见问题,对“变更或追加执行当事人相关问题”进行了深层次探讨:变更或追加执行当事人,并不改变作为执行名义的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更不是重新制作法律文书,而只是根据其效力扩张的原理,变更或追加行使权利或履行义务的主体,目的是提高效率和效益,保证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得以及时、迅速的实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个体工商户的字号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字号经营者的财产。在民事执行程序中,如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字号经营者为被执行人,执行法官予以释明后,可以直接执行该字号经营者的财产。
吴雷雷庭长则就“案外人异议应依据程序异议和实体异议两种不同性质采用不同救济程序问题”进行了阐述。案外人异议区分为程序异议和实体异议,对于不同性质的异议采用不同的救济程序。程序异议是对执行行为本身提出的异议。对于程序异议以通过向执行法院提起异议的方式进行,对于执行法院所作出的异议裁定不服的,异议人有权向上一级法院提出复议。而实体异议则是对执行标的物主张所有权或者其他足以阻止让与、交付的实体权利。对于实体异议,应当由权利人先向执行法院提起异议,如果执行法院驳回其异议,权利人不服的,只能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案外人执异之诉。
被大家踊跃发言的热情所感染,曹主任也适时地参与进来,结合以往采访中印象深刻的两个案例,提出了“亲情能用公式来衡量吗”的质疑和诘问,得出“一份公式化的判决书不管写的多么完美顺畅,法律条文适用的多么精准,但如果前提即背离了常识、常情、常理,也就失去了正义最重要的基础属性——伦理,就很难服众,也就很难执行下去”的结论。正如李健全院长多次强调的那样:“大量的司法实践表明:严重背离人之常情或公众共识的判决,在执行时常常会遇到异乎寻常的阻力”。同时指出,一个基层法院院长,对年轻法官和法官助理要求之高、标准之严,很少见,也很难得,真的值得珍惜。一个法官、一个人的悟性真的很重要,应跳出案例本身看案例,结合自身优势,探索总结适合自身审判执行的风格和模式,并在实践的过程中不断验证、持续调整、完善提升。
主持人梁志勇针对大家的研讨发言,进行了梳理归纳,使讨论重点更加突出,思路更加清晰,便于大家更好地学习领会和消化吸收。同时,对“案外人提出的异议问题”阐述了裁判要点和裁判思路。对于案外人提出的异议,需要审查案外人异议的财产究竟是不是生效判决所判的,如果是判决所判的,不管异议成立与否,均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反之,案外人提出的异议财产不是生效判决所判的,就应该是案外人异议之诉。同时需要说明一点,案外人对于判决确定的执行标的提出异议后,认为理由成立,裁定中止执行的,申请再审的主体应为当事人,而审查后认为理由不成立,裁定驳回申请的,申请再审的主体是案外人。对于不是判决所确定的执行标的提出的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中止执行后,所产生的新的诉讼为申请人异议之诉,而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的,为案外人异议之诉。
李健全院长最后作总结讲评。他指出,一是要做到虚心、勤快、懂事。玉不琢不成器,教不严师之惰。青年法官及法官助理应体谅“领导要求严、工作标准高”背后的良苦用心,深谙“严是爱,松是害”的个中道理,珍惜论坛这个平台,如饥似渴地学习领会,消化吸收,完善提高。二是要懂得换位、理解、尊重。要以工作为重,从大局出发,学会换位思考,相互理解,彼此尊重。只有这样,才能放开眼界、放宽心胸、放大格局、长养大气、释放活力,从而将工作做到极致。三是要开拓、担当、有为。要勤于学习新知识,使思想认识跟得上时代步伐;善于接受新理念,使眼光跟得上世界潮流;敏于发现新事物,使认知跟得上实践发展。要端正态度,摆正位置,心无旁骛,主动作为,高标准,严要求,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快速提升法治素养和司法能力,推动各项工作再上新台阶,力争年底各项工作跻身全省法院前列。
“作为新入额青年法官,参加‘青年法官论坛’的主要感受以及从老法官那里都借鉴到了什么”?“从法官助理到书记员岗位工作的转换,有何感受?同样是写判决,与以前有何不同”?
会后,曹主任现场采访了青年法官代表魏春霞和法官助理代表张婷婷、赵丹。
魏春霞法官表示,以前很少有机会学习交流办案经验,日常接触最多、学习交流最多的只有本办案团队的法官一人,如果仅凭我们自己摸爬滚打,自我摸索,一是代价高,二是时间长。“青年法官论坛”使民事、行政、刑事、执行等资深法官集聚一堂,他们分别结合自身多年工作经验,传授当好员额法官的“好助手”、做好审判团队的“好帮手”的方法与技巧,为我们年轻法官搭建了交流学术新知、切磋办案经验、拓宽眼界视野、展示青春自我的良好平台,使我们能与多个经验丰富的老法官进行思想交锋、探讨交流、碰撞融合。我们带着问题认真去听,用心去悟,等于站在了“巨人的肩膀上”,对于快速提升我们的才识、睿智、思辨和办案能力大有裨益。我这是第9次参加论坛了,尤其对于入额不久刚开始独立办案的青年法官来说,老法官的“传帮带”及授道解惑作用就显得更加重要。具体到办案经验,受益最深的就是“与当事人第一时间的电话沟通真的需要技巧”,它关系到当事人能否顺利参加庭审。
法官助理代表张婷婷、赵丹深有感触地说,从法官助理到书记员岗位工作的转换,对于我们的成长帮助实在是太大了。法官助理兼书记员直接参与庭审,为我们制作裁判文书提供了一个直观的场景。经过办案各环节的亲历性工作,当面听取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当事人的语气、表情、形象等,整个人物都是鲜活的,使我们对案件有一个整体的、直观的认识和全方位把控,再写起判决书来得心应手。实践证明,这种培养模式和学习平台,能够切实解决司法实务难题,提升法官职业素养,提升裁判文书质量,对于锻造撑得起法台、坐得住书台、上得了讲台的复合型新时代法官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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