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河法院“119”工作法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来源:三河法院 王春柳 查看:696次 时间:2020年08月06日 09:57
中国法律在线网讯:今年以来,三河法院紧紧围绕构建司法与行政良性互动新机制,积极探索,勇于创新,落实硬核举措,升级“枫桥经验”,通过贯彻落实“119”工作法,全力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上半年共受理行政案件108件,结案80件,案件总数同比下降50%,共诉前、诉中协调化解行政争议25件,工作经验得到省高院的充分肯定和大力推广。
第一个数字“1”,是成立一个机构,即高规格成立三河市行政争议化解委员会。紧密结合三河实际,就如何发挥法院行政审判职能、调节官民矛盾、化解行政争议等开展调查研究,从制度保障、机构设置及运作模式等方面作出详细的规划,先后多次向市委、市政府汇报,得到主要领导的高度重视和肯定性批示,并先后两次以市“两办”名义出台《三河市关于加强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实施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实施意见》,为更好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同时,三河市委牵头,设立三河市行政争议化解委员会,负责全市行政争议的协调、沟通、化解及督导,委员会主任由三河市政府市长刘连杰担任,副主任由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刘凤顺以及常务副市长、市法院院长、市检察院检察长、市公安局局长担任,成员单位40家。委员会的设立,提高了各行政机关对行政争议化解工作的重视程度,调动了各方积极性,畅通了组织实施过程。
第二个数字“1”,是搭建一个平台,即高标准建立三河市行政争议化解中心。今年3月13日,我院举行三河市行政争议化解中心揭牌仪式,廊坊市委常委、三河市委书记詹晓阳和廊坊中院党组书记、院长苑三国共同揭牌;三河市政府市长刘连杰和廊坊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崔学光分别致辞;三河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刘凤顺主持仪式;廊坊中院行政庭全体、三河相关行政机关负责人参加仪式,标志着三河市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迈向了专业化、开启了新篇章。另外,将行政争议化解中心设在诉讼服务中心,在全省率先实现民事案件与行政争议诉前化解的全覆盖,办公区域独立化、固定化,专门设置人民调解室、多元调解室,安装互联网调解平台,配置智能文件交换柜、自助阅卷系统等智慧服务设施,为争议双方创造了最便利的化解条件。中心成立后,廊坊、三河两级电视台进行专门报道,河北法制报等平面媒体头版、中国法院网等网络媒体以及省高院、廊坊中院微信公众号纷纷进行宣传,为平台的有效运行营造了良好的舆论氛围。
第三个数字“9”,是高效能建立九项工作机制。一是建立府院常态化联络机制。对涉及农村土地征收、城市房屋拆迁等社会热点以及一些重大疑难、影响较大的行政争议,主动向党委政府的汇报沟通。三河市政府专门下发《关于落实三河市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的通知》,体现了政府对法院工作的大力支持。二是建立行政争议化解联席会议机制。为实现司法与行政的良性互动,我院与市司法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环保局等行政机关建立联席会议制度,通过“请进来”+“走出去”,定期交流行政审判与行政执法的新情况,研究探讨疑难复杂案件化解方案,共与多家行政机关单独或联合召开联席会议23次,还与三河市检察院联合发文,利用其监督优势破解难案,做到了联席有台账、联动有力度、化解有效果。三是建立防范行政争议提前介入机制。加强与行政机关的沟通联络,不定期到市运管站等行政争议多发、高发的行政机关进行普法指导,对发现的行政争议隐患提前介入,提出有效司法建议,堵塞执法管理漏洞,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四是建立行政案件审查立案机制。对起诉的行政争议,由行政庭协助进行立案审查。对于诉前协调成功或不符合立案条件的,由行政庭出具不予立案意见;当事人不同意协调或协调不成功且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予以立案。五是建立行政争议诉前分流化解机制。依托诉讼服务中心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探索建立行政争议“分流导诉源头过滤、人民协调诉外过滤、立案审查诉前过滤、调解速裁繁简过滤”的四级分流过滤模式,将多数的基层纠纷、行业领域内的行政争议以及简单案件、类型化案件在诉讼前端柔性、快速处理。六是建立行政争议委托协调化解机制。在行政争议化解过程中,积极借助党委、涉案行政机关的上级单位或主管部门、行政诉讼相对人所在单位或乡镇(街道)社区(村委会)等力量,综合开展委托协调化解工作,有效促进争议快速化解,达到协调结果“胜败皆服”的目的。七是建立人民协调员全程参与化解机制。特邀7名人民协调员常驻行政争议化解中心,不仅在法官的组织下对行政争议开展诉前协调化解工作,还在庭中和庭后各个阶段,鼓励和倡导双方当事人合意协商,促进他们达成和解,减轻法官工作压力,提升司法公信力。八是建立撤诉与和解执行关注机制。针对诉前协调成功后撤诉的案件,积极开展案后回访跟踪工作,即行政庭会不定时回访联系当事人,关注和解协议的履行情况,防止裁定撤诉后因和解协议得不到有效执行而引起新的争议。九是建立行政争议化解档案管理机制。建立行政争议案件诉前化解工作台账,强化档案管理,对每一起案件都进行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双备份,动态记录行政争议从登记、协调到实质性化解全过程,做到“一案一档、一档双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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