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女儿”名义为他人债务担保,法院判决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供稿: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研究室 赵延丽 艾家静 查看:1624次 时间:2020年09月22日 16:12
以“女儿”名义为他人债务担保
法院判决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中国法律在线网讯:“我父亲李某平与唐某某之间的经济往来及相关债务,我愿意为其担保。”小李没想到,后来因为他人之间债务纠纷,自己真的被告上法院。近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依法判决,李某平归还唐某某借款12万元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如李某平不能履行给付义务,且对其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时,由小李向唐某某承担补充清偿责任。此后,小李以自己其实并非李某平女儿为由提起上诉,被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维持原判。
老唐和老李认识不久,老李以介绍工程为多次借钱,“起初都是一两万,没好意思让他打借条。后来我觉得不太对,再借的时候就让他把之前所有的算一起打了借条。”庭审中,原告陈述,当时老李说女儿可以担保,并出具了担保书和借条。
经查,借条上书写“担保人:小李(如借款人未还由我偿还老爸借款)”。法院认为,此即为一般保证。因并未明确担保范围,所以小李应对李某平对唐某某的全部债务承担责任。小李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李某平追偿。
二审期间,小李提出自己与李某平并非父女关系。“我们是十几年前火车上认识的,到苏州就业时,李某平对我照顾有加,我前几年就回老家了。后来他说要借点小钱周转做生意,过年就还掉,让我称是其女儿,这才按照李某平的要求邮寄身份证给他。”小李表示,自己确实有担保的意思表示,但并未讲明是担保多少,以为一两千元小钱,没想到借这么多。
“我给她发过短信的,一直说是父女关系。”唐某某表示,借条出具后,小李曾向其发送短信,内容为“唐总:你好……这次的借条十二万,是我签字担保的,请你放心,愿你们合作愉快……”。
法院认为,小李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将身份证邮寄给李某平,明确为其与唐某某的债务提供保证,虽然小李对案涉担保书及借条上签名予以否认,但其认可唐某某向其发送确认小李对老李债务提供保证的短信,且小李明确表明其有为李某平债务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所以一审法院认定小李就案涉债务提供保证并无不当,终审维持原判。
【法官连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赵延丽 艾家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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