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王全安嫖娼引发的法律问题
来源:中国法律在线网 查看:1801次 时间:2014年09月17日 15:50
9月15日,王全安嫖娼事件引起各方热议——连续三次嫖娼,其中一次与两名女子发生关系,王全安的行为到底属于违法还是犯罪?为何聚众淫乱罪最高可处五年有期徒刑,甚至比某些强奸罪刑期都长?为此中国法律在线网律师针对网友疑问做出详细解读。
一、什么是卖淫嫖娼行为?
卖淫、嫖娼是指不特定的同性之间或者异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这是一种违法行为,但尚不构成犯罪,从事卖淫、嫖娼行为的人员将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的处罚。
卖淫嫖娼最高处15日拘留 或被收容教养根据该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另一方面,根据《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第七条、第八条以及第九条的规定,对于卖淫、嫖娼人员,公安机关可以对其决定六个月至二年的收容教养。虽然该《办法》目前因为存在违反“一事不二罚”处罚原则等原因而饱受争议,但由于目前该《办法》尚未被明令废止,因此公安机关仍有权对卖淫、嫖娼人员做出收容教养的决定。
二、什么是聚众淫乱罪,和卖淫嫖娼有何区别?
卖淫、嫖娼行为本身并不构成犯罪,但是如果卖淫、嫖娼人员存在其他情形,则有可能构成刑事犯罪。首先,卖淫、嫖娼人员在一定情况下有可能构成聚众淫乱罪。该罪名来源于1979年刑法第160条规定的流氓罪,1997年刑法修订的时候,流氓罪被拆成聚众淫乱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寻衅滋事罪和聚众斗殴罪五个小罪名。其中,聚众淫乱罪规定在现行刑法第301条。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及风俗秩序。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组织、策划、指挥三人以上进行淫乱活动或者参加聚众淫乱活动三次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需要说明的是,对于卖淫、嫖娼人员从事多人卖淫、嫖娼行为是否涉嫌构成聚众淫乱罪目前尚存在争议,部分法律人士认为聚众淫乱罪的主观方面是为了追求精神刺激,且没有涉及金钱交易,因此对于多人卖淫、嫖娼的行为并不构成此罪,但也有部分法律人士认为目前法律并未将是否涉及金钱交易作为此罪的标准之一,因此行为人只要具备追求精神刺激的主观目的,并从事了相应的行为,则应当以此罪进行追诉。而在司法实践中,也有很多案例中从事多人卖淫、嫖娼行为的人员被公安机关以聚众淫乱罪立案侦查。
聚众淫乱最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一条的规定,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三、什么是强奸罪?其与前述犯罪有何关联?
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的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交的行为。该罪侵犯的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即妇女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正当性行为的权利。强奸妇女或将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此罪与前述犯罪区分的关键点之一,便是行为人是否违背了妇女的意志,如果没有违背,则不构成强奸罪。但是,如果行为人在从事前述犯罪的过程中,妇女明确表示了拒绝,但行为人仍强行侵犯妇女的性自主权,则仍然可以构成强奸罪。
中国法律在线网律师认为:导演王全安进行嫖娼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会被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的行政处罚。同时考虑到北京警方对卖淫嫖娼活动的严厉打击态势,王全安极有可能会像黄海波那样被收容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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