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访:合伙做生意失败,员工怎么办?
来源:中国法律在线网 查看:2192次 时间:2014年09月19日 16:18
中国法律在线网导读:有几个合伙人共同创办公司,既容易集资基本,又容易优势互补,但是合伙共同创办公司的弊端也不容小视,在发生矛盾的时候,合伙人可以一走了之,但是员工的工资怎么办?合伙做生意却有扯不清的麻烦,那么遇到这些问题该怎么办?为此我们今天请来了我们的加盟律师余律师来为我们解析一下此类的问题。
导入案例:家住重庆的小娟在一家由三人合伙共同投资的美容公司工作。最初,公司是在小娟工作第三个月后发放了第一月的工资,而小娟并未在意。可五个月后,公司却面临着散伙的窘境,小娟也因此拿不到近5个月的工资。据了解,公司成立时《合伙协议》中写有,公司运作和管理由三人共同参与执行字样。后因三位合伙人在公司在产品引进问题上发生严重分歧,在未能协调一致后,其中一人提出散伙。由于三人都想分资产,不想承担债务,公司无法经营下去,小娟面临失业。
中国法律在线网:余律师您好!我们都知道合伙人合伙办企业,既容易筹集资本又能优势互补。可是这合伙企业的弊端也是不容忽视,首先请余律师先为我们讲讲,合伙企业通常都会出现哪些弊端和麻烦呢?
余律师:一般来说,合伙企业作为一种人合性质的经济组织,具有一些人与人之间交往中最常见的问题,比如合伙人之间经营管理意见的不统一、利益分配的矛盾、经营账目不透明问题以及本案中的最后责任承担问题。
中国法律在线网:针对您上面提到的几种弊端,请您给出一些应对的办法。
余律师:对于合伙企业通常出现的一些问题,我建议合伙人:1、要签订详尽的书面合伙协议,在协议中详尽的规定各合伙人权利、义务,忌口头协议、笼统协议,本案中“公司运作和管理由三人共同参与执行“就是笼统协议条款,这样的协议很难贯彻执行,最终只会让企业结束短暂的一生;2、聘请专业财务人员管理合伙企业账目,合伙企业最忌合伙人账目和合伙企业账目混同,从而导致合伙人之间的不信任,让合伙企业难以维持,而且一旦发生诉讼也易造成诉讼无据;3、企业账目及时结算,这样能较早发现合伙人之间存在的争议和合伙制度中存在的不足,及时将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保证合伙的顺利进行;4、合伙的特征之一是共同经营,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有权了解合伙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应通知其他合伙人,让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了如指掌,公开、透明的管理可以增加各合伙人之间的信任。
中国法律在线网:在案例中:该公司在“公司成立时《合伙协议》中写有公司运作和管理由三人共同参与执行字样”。那合伙公司成立时拟写的《合伙协议》通常是在什么情况下是具有法律效应的?案例中提到的这句话为什么成为公司解散的依据了?在拟写《合伙协议》时又该注意哪些重要性的内容呢?
余律师:一般来说,合伙协议属于合同的一种,受《合同法》调整,只要2个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在平等的基础上协商一致签字认可,且其内容不属于《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无效情形的即发生法律效力,合同的无效情形包括: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以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伙企业法》第85条规定“当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的,合伙企业应当解散“。比照本案合伙协议中写到“公司运作和管理由三人共同参与执行”,本案企业三个合伙人一致同意解散企业,那么就可以对企业进行清算解散,正好这句话也就成了解散的依据。 在拟定合伙协议的时候,通常要注意详尽的写出合伙人和合伙企业名称、住所、合伙目的和经营范围;出资数额、方式;利润和亏损分配、分担方法;合伙事务的执行;入伙和退伙的办法;合伙解散;违约责任等。 朋友们,当你或者你的朋友需要拟订合伙协议的时候,最好让专业的人员来书写,这样可以尽可能降低你的法律和商业风险。
中国法律在线网:针对合伙企业的散伙,法律上有没有相关规定?比如在什么情况下允许散伙、合伙人散伙对面临失业的劳动者在权益上有没有相关的赔偿?
余律师:对于合伙企业解散在《合伙企业法》第85条中有详细的规定;比如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等。 按照2008年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第44、46条之规定,合伙企业解散而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向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用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还可以按照该法第87条之规定要求用人单位依经济补偿金的二倍支付赔偿金。
中国法律在线网:我们看到案例中提到三位合伙人都愿意分得资产,但都不想承担债务。对此,说说您的看法吧。
余律师:谈到这个话题,我始终觉得人性是贪婪的、自私的,看那懵懂的孩童都知道护着自己的食物,人性使然,有好处都想捞点,有责任都躲得远远的,我认为想企业做大做强,首先就要能够凝聚人心,凝聚人心就在于敢担责任,让员工觉得跟着这个老板有前途,工作有安全感;建议朋友们合伙、合作都要签订详尽的协议让人性的贪婪、自私得到一定程度上的约束,该是谁的责任按照约定就由谁来承担,避免像本案中那样互相推脱扯皮。
中国法律在线网:上面说到了合伙企业,我们来看看案例中的劳动者小娟:在她工作期间出现第三个月领取第一个月的工资的情况,后来到公司无法经营之时她又分文无法拿到。这种对劳动者薪资发放制度是否并不合理?那劳动者在薪资领用时应该留心哪些问题?
余律师:这种薪资发放不仅不合理,还违反了法律对于薪资发放规定,《劳动法》规定对于计时工资要求最低应该按月预付,本案的小娟是计时工资,应该按月或者周、日发放,怎能在三个月后再发第一个月的工资呢?以前这种情况比较普遍,自从《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后这类情况较少发生,但我还是要提醒下广大的朋友们,在领取工资的时候应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领取并详细了解自己的工资构成,在用人单位违法发放工资时及时的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权利。
中国法律在线网:针对案例中的情况,劳动者小娟应该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呢?
余律师:在今天我们讨论的这个案例中,我建议小娟应收集劳动合同、未发放工作的相关证据后及时向该企业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或者向当地劳动监察队举报投诉,要求合伙企业、各合伙人共同承担工资支付义务。
中国法律在线网:根据此类案件,余律师您有什么建议吗?
余律师:我想提醒朋友们,生活、工作之余不防多登陆中国法律在线网学习一些与自身紧密相关的法律知识,当自己的权利受到损害的时候做到心知肚明,开个玩笑的说就是别被卖了还帮人数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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