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访:ATM机前“捡钱”后自首为何仍受刑事处罚
来源:中国法律在线网 查看:1071次 时间:2014年09月25日 15:16
中国法律在线网导读:两月前,张某到银行给家里汇钱时,发现自己在未插卡时ATM机就能自动“吐钱”。随后张某接连摁六次,取出10500元。忐忑的张某最终在取款两小时后向警方自首,却发现由于过分紧张10500元丢了,但张某表示愿意积极赔偿。最终案件移送检察院,检察院以涉嫌信用卡诈骗罪对张青提起公诉。为什么张某返还财产之后,检察院还对张某进行公诉?为此我们请来了我们的加盟律师王律师来为大家解读一下此类案件的相关法律。
中国法律在线网:王律师您好,ATM机在日常生活中的使用频率非常高,那现有法律有没有在人们对它的使用方面上存在一定法律约束呢?
王律师:在这方面并没有法律规定,只有行业管理规章,法律责任不明晰。
中国法律在线网:案例中,张某在取完不属于自己的现金后,短时间内向公安机关自首,虽然10500元在张某慌张之际丢失,但张某也表示愿意积极偿还。从整个事件来看,张某的行为也没有对银行和失主太大损害,为什么他还要接受刑罚呢?
王律师:从案例表述来看张某行为已完成,符合犯罪构成要件,至于事后自首和赔偿是从轻情节,张某还应为其行为负责。我觉得定性有问题,因为张未使用卡,而是机器故障可以拿到钱,还是盗窃更合适。
中国法律在线网:那张某所取金额(10500元),是否影响对张某的量刑参考?整个案件过程,还有哪些是可以构成对张某量刑的参考因素的呢?
王律师:数额会影响结果。张某自首和悔罪态度都会影响量刑。
中国法律在线网:根据我们的人员对案情的了解,张某在发现没插卡就能取出现金时,还主动找到银行工作人员进行咨询,但银行人员误以为张某不会操作并未把张某的话放在心上,只是为张某解释了下ATM机操作流程便离开了。王律师,就本案而言,针对银行工作人员疏忽而让张某有机会继续按按钮取钱,银行是否也需承担一定的责任呢?您是如何看的?
王律师:银行肯定有责任,机器故障和工作人员的态度都为犯罪提供了条件,降低了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和危害程度,减轻了刑责。银行应加强管理。
中国法律在线网:这让我们联想到日前的“许霆案”,由于ATM机的故障原因,许霆取走不属于自己的17.5万元现金而以盗窃罪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您认为这两案是否同一性质呢?您是如何看待这两案的异同的呢?
王律师:两者性质相同,都是盗窃,但程度不同,不仅是数额,许多次取钱,反复多次,时间长,主观恶意和情节较重,张某实际一次,短时间反悔,程度较轻。
中国法律在线网: 日前对“许霆案”中而许霆是否属于“盗窃”也存在一定的法律争议,这是否也反映出了在这方面的法律还需要完善?
王律师:定盗窃存在争议,主要是盗窃强调的是秘密窃取,非法占有。而这些行为一方面有银行责任,一方面取款毕竟是有公开性。在国外,银行失误,很难追究个人责任。所以法律对新型犯罪还不敏感,尤其是针对金融机构的经济犯罪。
中国法律在线网小编提示大家:如果在ATM机上取钱,如果发生什么不正常的事情,一定要及时联系银行的工作人员,特别是因为ATM机出现故障,发生自动吐钱的时候,切勿因一时的贪念,犯下大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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